發布時間:2020-12-22 | 瀏覽:11818
內容摘要:做休閑農業,如何解決土地問題?17種獲取土地的方式,供大家參考借鑒!
作為休閑農業的操盤手,投資人(農莊主)需要認識了解土地,很多投資人(農莊主)因為對土地性質的了解不夠,單土地環節就吃了很多虧,也付出了慘痛的代價,更別談融資和成功的運營模式。
例如傳統旅游用地,包括農民自有住宅、閑置宅基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四荒地等,國家對于旅游建設用地管理嚴格,規定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不得超越土地利用規劃、更嚴禁隨意擴大設施農用地范圍。
因此休閑農業的文旅/農旅開發,必須符合當地土地規劃,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以及各類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等用地,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而非按農用地管理。
下面,分享17種獲取土地的方式,供大家參考、借鑒!
方案一:使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
市政道路、公園、綠地、廣場等屬于公共用地,辦理批準使用手續,即批準用于建設市政道路等,可以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但不用發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等。
1.國有土地劃撥,即行政方式。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3.國有土地租賃。
4.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
除批準使用和劃撥外,其他三種方式屬于有償使用。
方案二:圈內農用地辦理轉用、征收手續后依法提供給具體項目。
方案三:建設項目使用國有農用地
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農用地的,應當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后,依法辦理供應手續,不用辦理征收手續。
方案四:圈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可以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村莊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經批準可以在圈外單獨選址建設。涉及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手續;土地供應方案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時一并批準。
方案五:建設項目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有六種情形可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1.鄉鎮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用地。
2.村民住宅。
3.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
4.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開發建設公租房、鄉村休閑旅游養老等產業,或者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聯營與其他企業合作開發此類產業的。
5.在33個農村“三塊地”改革試點,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用于商品住宅以外的經營性項目。
6.返鄉下鄉創業人員,可依托自有和閑置農房院落發展農家樂;也可通過租賃農房或與擁有合法宅基地、農房的當地農戶合作改建自住房。
方案六:建設項目使用集體未利用地
可以參照方案五,直接作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
而國家建設項目使用集體未利用地的,應當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手續后依法供地;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不需要用地計劃指標,不繳納新增費和耕地開墾費。
方案七: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
建設項目可以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不需修改規劃,也不用辦理轉用和征收手續,直接批準用地。
方案八:使用設施農用地
設施農用地是指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
設施農用地不包括以下用地:
1.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
2.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
3.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方案九:結合土地整治、村莊整治安排用地
土地整治是對項目區內田、水、路、林、村等的綜合整治和統一安排,必然涉及到項目區內各業用地的重新布局、安排和產權調整。土地整治規劃方案中包含了整治后的土地產權調整和各類項目用地調整(地類調整和供地安排)。
土地整治實施規劃經批準后,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實施規劃,相應調整項目區內各類用地產權和地類,直接為項目區內原用地單位整治后的用地辦理相應用地手續,不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也不占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安排原用地者用地后的剩余部分,應當依法辦理供地手續。
方案十:建新區用地
使用增減掛鉤項目建新區用地,視同建設用地。
方案十一:農業項目使用國有農用地
有承包經營、承包經營權流轉、由農場職工按要求耕種等方式。
方案十二:農業項目使用集體農用地
有承包經營、承包經營權流轉、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拍賣、由原農戶按要求種植等方式。
方案十三:農業項目使用四荒地等未利用地
有承包經營、四荒地拍賣、流轉等方式,使用年限最長50年,使用方向包括開荒造林、治沙改土以及休閑農業、設施農業等,用于非農業建設需要審批。
方案十四:農村三項建設使用圈內農用地
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轉為集體建設用地后,再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使用。
方案十五:農村道路用地和農田水利設施用地
符合條件的農村道路用地和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屬于農用地,不屬于建設用地,不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不占建設用地指標。
方案十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用地
按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不辦理征收、轉用手續,不占用指標,但應當足額安置補償。
方案十七:通過市場解決項目用地
1.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2.以股權轉讓方式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進而實現開發利用目標土地的目的。
3.以合作開發方式開發利用目標土地。
4.原有建設用地地依法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后,用作發展項目用地。
5.原有建設用地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后,用作發展項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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